集遊法新版究竟是什麼?想當初之真意乃避免內亂、暴動之狀態出現而頒定,殊不知此乃戒嚴時期,警察國家高壓統治下之產物,皆是成為壓迫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權。

就集會遊行現場狀況思考,若有滋事份子藏於集會遊行中,所造成的動蕩,應該由誰來負擔?申請人?報備人?滋事份子?答案相當的諷刺,就是人民!回到問題來,有幾人願意洽談此問題點?長久以來這問題束之高閣!

究本原因,為何一定要走上街頭?是否是平時申訴制度所產生的制衡出現了問題?出現了空窗期?出現了無法令人產生公信?也代表著體制內的遊戲規則已經到臨一空轉?還是說在在都是有心人的利用,藉由如此之方式,企圖營造自己一舞台?而所付出的社會成本,究竟又是誰買單?買單之後的結果有達到期待嗎?愚以為根本就是利用群眾盲目的叫囂,而逞自己之私,果真如此,也只能說修法意義就不大了,因為法律都是管善良的老百姓,對於有權有勢的有心人,無疑就是它的打手罷了乎!

本次修法是真的尊重法律精神嗎?真的是體恤人民的感受嗎?太多太多想法之不確定性,也有太多太多的問號存在其中,想破頭,愚仍是以為無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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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,還不是一隻毒蛇猛獸,被政客所駕御的笨蛋,最後受傷的還不是人民?還不是民主!當笨蛋也要有一點限度,再這樣下去....哼!就如同前清的太監般,「下面」沒有了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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